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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促进就业扶助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4-04-24 来源: 【打印】【关闭】

佛山市促进就业扶助政策指引

  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包括:城乡失业的残疾人。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失业的残疾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失业期间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五分相片1张以及残疾人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认定。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条件及标准:

  1.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象及条件: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本市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补贴标准:

  1)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计算补贴缴费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本省上年度人平工资标准)。

  2) 岗位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补贴200元/人/月。

  3. 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首次申请补贴时计算)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具体申请详情请向各区人社局咨询。

  税收优惠:

  1.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多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给予定额减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2. 营业税: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数可减征的营业税限额为每年3.5万元。(适用标准:仅适用于“服务业”税目,单位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3. 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申请条件: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行政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 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申请详情请咨询税务局。

 

附件下载: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扶助政策反馈的通知.tif
附件下载:反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