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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3-03-29 来源: 【打印】【关闭】

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

2007-0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扶持更多的盲人就业,促进我省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有序、持续稳定的发展,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84号)、原国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字第120号)以及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全省范围内有盲人从业的保健按摩机构(不包括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是全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细则的实施。各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组织实施本细则。

  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细则。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对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实行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指导。

  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指导和组织保健按摩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第二章 技能培训

  第四条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制订全省年度盲人按摩培训计划,每年向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下达培训任务,各市必须按时完成。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培训中心、盲人学校及受各级按摩指导中心委托培训的其他机构,要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统一使用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对盲人按规定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保健按摩骨干师资的培训由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要求有计划地选送品质优秀、热爱按摩教育工作并有较好按摩基础知识的人员参加培训。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作用,促进盲人按摩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技能鉴定

  第八条 省、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关于成立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中按字第001号),建立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专业技术人员)10人;地市级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专业技术人员)8人。

  第九条 鉴定委员会审批程序,由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审查后,经残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报上级鉴定委员会备案。鉴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盲人按摩师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高级按摩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在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省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中初级按摩师的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省(或市)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经鉴定合格者,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办理由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盲人按摩专业委员会1997年11月3日制定的《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标准》,建立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承担盲人按摩师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具备条件建立鉴定所(站)的市,其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工作,可委托省的鉴定所(站)进行。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由当地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技术审查,经残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专业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开业与经营

  第十二条 盲人按摩人员必须持有下列证件,才可申领《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一)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专以上医学院校、省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盲人学校;或其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经县以上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

  第十三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才可申领《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书》:

  (一)从业人员中,盲人按摩人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三)按摩场所达标合格证:

  1、每间按摩室,配备两张以上按摩床。

  2、不得设置房中房。

  3、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每间按摩室应有由总台控制的每盏不少于25瓦的长明灯。

  4、门应安装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门窗下沿应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能悬挂遮盖物。不得有内锁装置。

  5、从事按摩的人员必须是盲人并持盲人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上岗。

  6、配备非盲人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勤杂人员。

  7、卫生条件达到有关要求。

  8、符合消防规定。

  9、在场所入口处明显位置设有经营时间和严禁“黄、赌、毒”活动的警示牌。

  第十四条 盲人按摩人员需持第十二条所列证件、证明,向所在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批准,发给《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和胸卡。证书和胸卡上应标明职业资格证书号码,并报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开办盲人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个体经营者,须持第十三条所列证件、证明,向所在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申核后,报地级市以上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批准,发给《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书》。持开业资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十五条 《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不准租借、转让。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开业资格证,不准无照或证照不全经营或无证上岗。按摩费用的收取参照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第十六条 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因故终止营业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由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缴开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 外来盲人从事按摩业,应从严控制,由所在地级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准予开业。外来盲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未婚证(未婚者)或计划生育证(已婚者)、盲人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体检证明,向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申请领取《广东省外来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外来盲人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须向所在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分别按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从事按摩行业经营。

  第十八条 在盲人按摩机构中从事管理、服务、勤杂工作的非盲人员,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上岗。

  第五章 保护与扶持

  第十九条 对已经办妥经营手续的盲人按摩机构,经税务机关核批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有关部门酌情减免卫生清洁费、治安管理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应积极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合作或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为规范盲人按摩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行政、业务、财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各级盲人按摩行业指导中心负责对机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全省盲人按摩行业实行规范化管理。《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广东省外来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由省盲人按摩行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核发。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开具的开业资格证办理注册登记,对盲人按摩人员个体开业,办理营业执照时,要给予照顾;各级工商部门和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对盲人按摩行业进行年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背或不符合按摩场所审核验收标准的,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开业资格证,开业资格证被取消后,要知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按摩场所进行“黄、赌、毒”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缴其资格证书,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无证上岗、无照或证照不全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证照或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 已清理整顿验收合格的盲人按摩机构,由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重新核发《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盲人按摩机构,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营业的盲人按摩机构、个体经营者,应当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领证、注册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无证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和华侨、外国人来本省开设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起施行。